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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葳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咏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5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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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鄭國華
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6月14日
519,960元
RN08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