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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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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陳福白
陳虹君
83年3月9日
未記載
1,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