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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逢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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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乃弘工業有限公司
童 琴
第一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4年5月5日
311,339元
NH075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