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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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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萬明水電材料行
郭明昌
第一商業銀行
東勢分行
113年11月30日
10,303元
RA319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