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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群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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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普利士工業有限公司
邱義勝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4年3月27日
73,500元
BD749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