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群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