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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威鉅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
洪榮賜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
114年4月8日
240,000元
FA14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