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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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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2月28日
50萬元
UA7323909

002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3月31日
100萬元
UA7323910

003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5月31日
50萬元
UA73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