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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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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堃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蔡清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東沙鹿分行
114年6月15日
799,544元
KR058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