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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大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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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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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定欣有限公司
顏陳月霞
第一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4年4月27日
702,366元
AA000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