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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儷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麗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儷豐建設有限公司
魏麗雅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4年5月20日
1,080元
UA9392568

002
儷豐建設有限公司
魏麗雅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4年5月20日
3,300元
UA939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