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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慶喆工程有限公司
巫科樺
邱俊傑
104年1月29日
104年3月29日
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