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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金鑽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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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瑞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石龍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11月30日
140,831元
SD8755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