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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小艾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桂英  



代  理  人  張若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方圓建設有限公斯
徐瑞婷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東興分社
114年5月10日
33,333元
FO00028871

002
群亨實業有限公司
陳銘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4年6月27日
50,000元
XG194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