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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黃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公告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否則即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經查,本院114年8月12日登載之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公告之內容,雖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惟附表內發行股票之公司名稱應為「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與公示催告所載之「通宵鋼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及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則其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3
普通股
1
1000
002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4
普通股
1
1000
003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5
普通股
1
1000
004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