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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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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重餘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曼貞
永豐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4年5月5日
12,600元
AS260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