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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債  權  人  惠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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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吳碧芬
台灣銀行
西屯分行
110年3月15日
10,000元
FA21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