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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聖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劉昀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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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宜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公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2年11月10日
61,878元
AL306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