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李淑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X-21853-8
1
300

002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26408-9
1
45

003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29473-0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