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吉祥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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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NC-0000001至89-NC-0000049 | | | |
| | 89-NB-0000001至89-NB-0000009 | | | |
| | 89-NH-0000001至89-NH-000000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