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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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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魏雲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東台中分行
113年10月31日
61,950元
AE1645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