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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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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有限責任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盧綺音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6月17日
21,625元
JA2747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