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李興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862-4
1
75

00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682-4
1
16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483-2
1
14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9378-8
1
196

005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19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