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抗  告  人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觀  
相  對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該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