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仁孚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