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包亞玲
戴瑤鳳
相 對 人 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包亞玲、戴瑤鳳部分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已經敗訴定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對聲請人、第三人勝珈國際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關於聲請人部分已經敗訴判決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並經調取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及113年度全字第58號卷宗查閱無誤。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關於聲請人部分已經敗訴判決確定而聲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