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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雅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雅琪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委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6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