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峻豪
相 對 人 明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勞全字第28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4年度勞全字第28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