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吳芊黎
相 對 人 玖玖貳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瑛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115年度勞執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1項廢棄。
民國115年3月3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0H0292)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抗告人新臺幣9萬5,067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就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967元、預告工資2萬5,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0,876元、資遣費3萬9,244元,合計9萬5,067元調解成立。惟因抗告人不慎誤將修正前之舊版調解紀錄送交本院,致原裁定誤認資遣費3萬9,244元部分未列載於調解成立內容而予以駁回。現檢附勞工局115年4月16日中市勞資字第11500154661號函及修正後之調解記錄,爰請求廢棄駁回上開資遣費部分之裁定,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就上開資遣費部分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就115年3月30日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0H0292)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抗告人工資1萬8,967元、預告工資2萬5,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0,876元合計5萬5,82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惟查,就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3萬9,244元部分,亦經調解成立,有抗告人提出勞工局115年4月16日中市勞資字第11500154661號函及修正後之調解記錄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主文第1項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主文第1項予以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