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
原 告 張毓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格式及記載方法,補正115年8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聲請展延庭期狀。
理 由
一、書狀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者外,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應依附件所示格式製作,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115年8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聲請展延庭期狀未釋明有何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情形,致不能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故請原告補正應提出合於附件所示規格之書狀。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且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本院毋庸處理。
三、另本院已將原告情形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資格,將有法扶律師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附件(電腦文書製作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