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