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87號
原 告 陳乃瑄
被 告 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原告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67元(含制服費11,600元及違法扣薪14,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補提繳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5月1日止之勞工退休金,存入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原告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補提繳之金額,原告應以書狀補正。(例如:「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原告無法確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0定之,是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0,805元。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