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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羅菳鋒  
被      告  同賞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聲明及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經本院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補繳,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