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抗 告 人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芸芸
上列抗告人與曾盈蓁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