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意晶
送達代收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富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