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鑫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昇
非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本院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報酬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