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國良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相 對 人 美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伸
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洪俊龍會計師(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2)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8年7月18日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依相對人於經濟網站之公示登記,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30%股份之股東,為相對人設立時之原始股東,是聲請人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0%,並逾6個月,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
㈡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董事兼股東,然實際上亦受僱於相對人擔任總監一職,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美伸及其母陳碧真(亦為相對人監察人)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實從屬於相對人之員工,無法充分取得依法應知悉之資訊。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間與林美伸發生嚴重爭執,林美伸及陳碧真竟將聲請人解職,自聲請人離開相對人公司後,更無法取得相對人營運相關資訊。聲請人遂與林美伸透過律師約定於114年10月17日見面討論終止合作及股權轉讓事宜,詎於等待期間,竟收到以公司股東會名義為召集權人於同年月14日之股東臨時會通知,由於召集程序明顯違法,故聲請人未與會。嗣於同年月16日收到林美伸單方取消原定於17日之會議,隨後又收到違法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紀錄,並說明投資之藍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軒公司)將歇業,顯無合法基礎,亦有損害相對人及股東權益之虞。聲請人於114年11月17日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提供必要資料未獲進一步回覆,且目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股權爭議甚鉅,且林美伸之母為監察人,故相對人為林美伸家族成員控制,難期相對人依法充分提供資訊,爰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㈢相對人已有與第三人從事不當交易之行為,侵害股東權益:
⒈聲請人查詢經濟部商標公示資料,驚覺屬於相對人申請註冊之商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件申請不同商品類別之「333 GALLERY 設計字」商標權(下合稱系爭商標),業於114年12月22日辦理移轉予「三三三畫廊 林美伸」,相對人長期經營之系爭商標相關品牌及商標權利,竟莫名移轉至林美伸及三三三畫廊名下,三三三畫廊為林美伸與陳碧真之合夥組織,顯有淘空相對人重要資產之問題。
⒉林美伸及陳碧真亦同為景薫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薰樓公司)之股東及董事,並以陳碧真為代表人,聲請人近日查證發現諸多相對人所有之藝術品,以貨運搬出或自取方式領取,部分出現在三三三畫廊或景薰樓公司營運場域,部分委託拍賣或不知去向,聲請人自有之作品亦有遭侵占情形。
⒊另依聲請人查證,相對人於114年10月3日將9件藝術作品移出予衛山拍賣(即衛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山拍賣),拍賣作品之定價金額是否相當、相關金流是否匯入相對人名下帳戶等節,聲請人未有相關資訊,前揭資產處分是否合法,是否有侵害股東權益事宜,均有待查明。
㈣自相對人設立迄今,有諸多涉及相對人與林美伸間股東往來之違法情形,聲請人亦為相對人營運之需,曾為相對人共同擔保,故相對人財務是否健全無虞,關係聲請人權益甚切,本件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相對人曾於114年12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予聲請人表示:聲請人要求查閱帳冊,請聲請人提前兩週通知相對人,並自行與相對人預約時間,以便相對人提前備妥相關簿冊,已明白表示相對人之相關財務報表均備置於公司,聲請人可隨時查閱、抄錄,自無聲請人所指相對人未回應及聲請人無法獲得公司資訊等情。
㈡聲請人指摘與林美伸發生爭執而遭解職、相對人違法召集股東臨時會、與第三人從事不當交易及相對人與股東違法往來均非事實,相對人嚴正否認。聲請人係自行離職,而藍軒公司近年經營業虧損,相對人之代表人遂以董事長之身份召開董事會,開會通知均有以紙本及email送達聲請人,聲請人知悉當日董事會討論之議題為藍軒公司歇業一事卻拒不出席,歇業事實經多數董事及股東會議決議,無損害相對人及股東權益。系爭商標原即為三三三畫廊委請設計師設計原版商標,聲請人明知系爭商標為三三三畫廊所有,卻利用不知情會計誤以相對人名義辦理商標登記,聲證9雖顯示系爭商標以相對人為申請人,惟實際所有權人為三三三畫廊。相對人之股東僅林美伸及聲請人,2人均與相對人有股東往來,林美伸與相對人間之股東往來有經聲請人同意。
㈢聲請人曾以股東身份多次向相對人借款,且聲請人暫收之客戶現金,並未繳回公司,聲請人向相對人借款及未繳回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75萬0,266元,聲請人之行為嚴重危害相對人之權利,相對人於114年10月8日已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現於鈞院審理中;又聲請人身為相對人董事,應盡忠實義務並受競業禁止之規範,詎相對人近日發覺聲請人於115年1月26日設立與相對人相同營業項目之奥倫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其配偶擔任代表人,聲請人為監察人,並蓄意拉攏相對人之既有客戶,已涉刑事背信罪嫌,如容任聲請人選派檢查人反而會嚴重侵害公司作為營業秘密的客戶資料。聲請人蓄意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明顯是基於損害公司目的而提出屬權利濫用,且相對人之財報均備置於公司,股東並無取得上之困難,本件並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107年8月1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理由揭明:「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等語,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乃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另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又選派檢查人之制度目的,本係賦予股東就公司不法事項或利益輸送行為蒐證之手段。是股東就公司應受檢查之事由,自無庸舉證至足以證明之程度,僅須釋明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或特定交易存有疑義,且該等疑義無法單純透過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關於股東查閱權之規定,藉由查閱財務報表、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加以釐清,即為已足,並不以證明至確有不法為必要。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持有相對人30%股份之股東,且為相對人108年設立時之原始股東,繼續持有相對人30%股份6個月以上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紀錄、美伸學合作契約書等件為證(本院卷19-29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8頁),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身分要件,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聲請意旨所指以股東臨時會決議投資之藍軒公司歇業、移轉系爭商標予三三三畫廊及相對人所有之藝術品出現在三三三畫廊、景薰樓公司暨相對人之藝術作品移出予衛山拍賣等情,已據提出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藍軒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紀錄、系爭商標於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公示登記及歷史紀錄、系爭商標之智慧財產局註冊簿資料、三三三畫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紀錄、景薰樓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紀錄、三三三畫廊自取相對人藝術品明細、相對人移出衛山拍賣清單及作品圖、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會計間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7-42頁、第49-93頁、第169-186頁),相對人就上開事證之形式真正並未表示爭執(本院卷第157頁、第188-190頁),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上述事證,本院認已足釋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或特定交易存有疑義之情事,聲請人所指各情尚非無稽。
㈢相對人雖以其相關財務報表均備置於公司,聲請人可隨時查閱、抄錄,並無聲請人所指無法獲得公司資訊情事,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惟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限,既為法律所賦予,其目的除為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外,亦隱含使公司健全發展之目的;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雖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各項表冊為查閱,然此與法院選派檢查人係由檢查人本諸專業確信,針對公司業務有關之帳目、財產情形及交易紀錄進行實質勾稽審核作業之性質迥然不同。況檢查人制度本在行使監督權,檢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董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等,其權限包含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並及於與特定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及其文件紀錄,上述相關帳冊資料與文件之檢查均具高度專業性,尚非一般未具備財務及會計專業人士所得分析及查核,準此,相對人以上開事由認本件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尚無可採。
㈣相對人另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借款及客戶款項未繳回,並違反競業禁止之規範,另設立與相對人相同營業項目之公司,拉攏相對人之既有客戶,涉有背信罪嫌,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是基於損害公司目的為權利濫用,且將有損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云云。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另涉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事件,經核均與聲請人行使少數股東權之行為無關。況少數股東聲請選任檢查人,係本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檢查人係與公司股東、董監事均屬無關之第三人,其立場乃屬超然、公平、客觀,應依法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檢查人係執行檢查業務,係兼有保障股東及公司權益之目的,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亦不致因檢查人執行檢查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或致公司受有損害,是難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基於損害相對人之目的而有權利濫用情事。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就此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㈥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擔任相
對人檢查人之會計師人選,經該公會於115年2月5日以中市會字第1150000053號函推薦洪俊龍會計師(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2)任之。查洪俊龍平會計師具有碩士學歷,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理、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長、現任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有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函及所附會計師學經歷資料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23-125頁)。本院審酌洪俊龍會計師上開學、經歷暨專業經驗,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及股東權益,認應適足以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且經徵詢洪俊龍會計師亦表示願任本件檢查人(本院卷第137頁),爰選洪俊龍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7月18日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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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財務往來清冊、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㈡財產情形(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對帳單)。 ㈢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㈣歷年股利分派及實際匯款紀錄。 二、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㈠與關係人(三三三畫廊合夥組織、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藍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商品交易紀錄.資金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