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文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權讓與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