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明勳即李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22元,及其中新臺幣36,589元自民國96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第二個月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