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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日沛冷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緹薰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9,487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35,512元②53,975元自①民國115年1月22日②民國115年3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3.22②3.22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115年2月23日②民國115年4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