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清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關於借款本金640萬元部分,經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資料或陳明併釋明無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