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張浩裕
債 務 人 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20,000元,及自民
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有利息高於年息16%之約定,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故債權人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