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債 權 人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勝偉即鑫勝團隊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鑫勝團隊工作室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及商業登記資料;若為獨資,請提出獨資負責人吳勝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提出具有鑫勝團隊工作室簽章之綜合服務合約影本(聲請狀證物一所提合約無債務人之簽章)。
㈤陳報請求金額72000元之計算方式。
㈥陳報請求債務人返還剩餘預付價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