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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債  權  人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勝偉即鑫勝團隊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意旨有不明瞭、不完足處,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㈢提出債務人鑫勝團隊工作室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及商業登記資料;若為獨資,請提出獨資負責人吳勝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㈣提出具有鑫勝團隊工作室簽章之綜合服務合約影本(聲請狀證物一所提合約無債務人之簽章)。㈤陳報請求金額72000元之計算方式。㈥陳報請求債務人返還剩餘預付價金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