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5號
債 權 人 廣源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5年4月13日。
㈡補正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