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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7號
債  權  人  永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林宏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1年4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482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紀錄表(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全體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林宏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