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坤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坤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日59年3月20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吳坤仁:1.身分證統一編號、2.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