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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世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超律師即張智超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