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王明揚已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收受本院裁定,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且未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