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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債 權 人 富宏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林開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祭祀公業林開春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