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心瑜、吳若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吳若嘉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